人民网北京8月15日电 王女士在某饭馆就餐过程中摔倒受伤,后起诉饭馆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饭馆给付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的判决。
2007年2月22日,王女士与亲戚到饭馆用餐。
期间,王女士去饭馆内厕所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王女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7年12月,王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摔倒系厕所地面湿滑引起,要求饭馆支付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9万余元。饭馆对王女士的说法不予认可,但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王女士一些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饭馆就餐时摔倒致伤,对其致伤原因,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实各自的主张,故双方对该损害后果应分担责任。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并熟知就餐环境,在公共场所应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其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女士到饭馆就餐,饭馆应提供安全服务的保障义务,故饭馆对王女士受伤亦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令双方各自分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并无不妥。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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