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记者崔清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意见稿明确指出,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开展救灾募捐并接受国内外的社会捐赠。
受赠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规定使用。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预警和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疏散、转移、抢救和安置受灾人员,并为其提供食品、饮水、医疗、衣被、临时住所、日常生活用具、心理抚慰等应急救助。自然灾害的危害消除后,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受灾人员恢复重建因自然灾害倒损的居民住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第二年春季以及其他困难时期,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饮水、取暖、衣被、住所和医疗等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完善。但是,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其中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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