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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时间:2008-08-16 05:17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集体林业得到较快发展,为改善生态、提供林副产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林业发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山川秀美新山西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创新集体林经营机制,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加快生态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享有平等权利。集体林地、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

  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充分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改革方式、经营管理形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自主选择,同时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三是坚持依法改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协调发展。根据林业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均山、均股、均利,实现经营形式多样化。

  五是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巩固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稳定山权林权、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的改革成果,依法维护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保护资源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总体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初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通过放活经营、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二、改革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

  公路与铁路通道绿化工程、环城绿化工程、城郊森林公园和汾河主干道两岸护岸林工程,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在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权属不清、争议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水库及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经营管理现状和林地、林木权属保持不变。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林地承包期为70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三定”期间划定的自留山,实行“增人不加林、减人不少地”政策,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户包治理小流域、“四荒”使用权拍卖、民营造林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和流转的集体林地,对程序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合同不完善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合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承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林地、林木,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可直接续包,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发包。

  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人数为基数进行均分,以户为单位进行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效果较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比较满意的林地,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方式,将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经营形式,收益均等分配。

  对群众不愿承包的宜林荒山,可由集体绿化后再承包到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宜林荒山,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均利或者均股到农户,并明确绿化期限。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二)勘界发证。

  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放活经营权。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可以按照市场需求,依法自主经营。对公益林,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四)落实处置权。

  在集体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依法开发利用。

  (五)保障收益权。

  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禁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六)落实责任。

  明确承包关系后,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完善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方便群众生产经营。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二)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等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集体公益事业。

  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林地、林木评估体系,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林地、林木要素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失林。

  (三)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省级公益林补偿参照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承包经营集体的宜林荒山要优先安排造林绿化工程,享受同其他造林主体同等待遇。

  各级政府要将林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大对贫困地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强化其集体林管理职能,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加大财政对林业贴息贷款的力度,多方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创新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建立林权证抵押贷款制度。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个体林场或林业股份合作经济等组织符合信贷条件、有市场、有效益的发展项目,积极提供授信支持,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加强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市县森林公安机构,加大森林执法力度。建立市县森林防火、林政管理监督、森林灾害应急反应的“三位一体”综合保护监督体系,依法严肃查处偷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引导农民成立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偷砍滥伐联防组织,形成政府引导、村民自治、乡村联合、村组互动的森林保护“三防”体系。

  (六)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建立健全林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组建县乡村一体化、互动互联的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等作用,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五、方法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为两个阶段:2008年至2009年底,在晋城市和清徐县、左云县、朔州市平鲁区、五寨县、方山县、灵石县、祁县、阳泉市郊区、沁源县、隰县、垣曲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2010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发动宣传。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改革,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二)制定方案。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现有集体林经营管理状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县(市、区)要制定改革意见和实施办法,乡(镇)、村(组)要制定改革方案,并逐级上报备案。各村(组)的改革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实施。

  (三)确认林权。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并将结果张榜公布;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后,要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林地的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四)检查验收。

  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权基本落实后,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要重视改革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六、加强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确保改革扎实推进。省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市县两级也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组。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真正建立起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这次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服务方式,加强对林业的宏观管理、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监督。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实行专家参与式服务,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群众团体、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努力形成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200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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