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所在大局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服务大局“因局而异”,确保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大局,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特殊的地方;既有对法院工作有利的因素,也有对法院工作不利的因素。
就人民法院而言,服务大局首先必须服务好自己所在的小局,正是通过服务好各个地方的小局,来体现服务大局。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大局和小局又是对立和冲突的,这个对立主要来自于整体利益与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对立,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利益和整体利益,否则,为了地方小局利益而牺牲大局利益,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牺牲合法利益,就是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们一方面要为地方大局服务,同时也要反对司法权的地方化和部门保护主义。
大局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必须是个性化的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如一个城区法院和一个山区法院、一个滨海法院与一个内地法院、一个开发区法院与一个老区法院,应当提供的司法服务都有很大的不同。必须针对大局的个性化需求和人民群众的不同需求而提供个性化的司法服务。
总之,服务大局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大局的特点决定服务大局的方法与途径,做到因局制宜,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从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法律职责的实际出发,坚持服务大局因人而异。
我认为,不论是法官还是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衡量其是否在思想上树立了大局意识,在行动上服务了大局工作,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或其他法定职权,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一定要防止脱离本职工作空谈服务大局,使该办的案子不办了,该搞的工作不搞了,从而背离服务大局的初衷。服务大局,就是要落实到搞好工作上,改进工作作风上。因为服务大局与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是有机统一的,是通过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来体现、彰显的。
二是要注意在服务大局方面不搞一刀切,对所有的人都提出一样的要求,其实,对不同工作岗位的人和不同职责的人提出不同的要求,不同的人根据自己职责和岗位的不同,提出符合实际的服务大局要求,采用符合实际的服务大局的形式,才能使大学习大讨论取得长久而又扎实的时效。
所以,要研究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法官以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之间对服务大局的不同要求和不同做法,还要研究基层法院法官、中级法院法官和高级法院法官乃至最高法院法官之间服务大局的不同要求。
三是要注意形成一些长期性和持久性的服务大局的制度和措施。不应搞短期行为,不应做表面文章,不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把大学习、大讨论期间形成的好做法制度化,要把先进模范人物的好经验变成大家共同的财富。
三、从各级法院职能的实际出发,坚持服务大局“因院而异”。
虽然各级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职责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不同层级法院法定的职能不同,行使的职权不同,承担的任务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对服务大局的要求和服务大局的方式和手段实际上也有所不同。
基层法院服务大局的基本方式就是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各类案件,同时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因此,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案件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和两个效果的统一,就是服务了大局。
对于中级法院来说,不仅要通过公正审理一审案件来服务大局,而且要通过公正审理二审案件来支持一审法院服务大局。所谓上级法院,就是支持、服务、指导下级法院公正审判案件以服务大局的,监督是要充分实现法律设置二审程序的全部功能:即维护一审正确裁判的功能,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的功能,维护法律统一与平衡适用的功能,化解和吸收原告与被告、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立情绪的功能,分担一审法院所面临的审判压力,支持一审法院依法裁判的功能,等等。
对高级法院而言,主要审理的都是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高级法院审理二审案件,不仅要注意全面实现法律设置二审程序的所有功能,而且要通过二审案件的裁判,尽可能多地形成指导辖区内两审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案例。高级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不仅要实现再审程序的纠错和救济功能,更要注意发挥再审程序吸收当事人不满情绪的功能。处理再审案件,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审查生效判决在事实或法律上有错无错上,而是要把当事人究竟对什么不满搞清楚,化解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再审程序的初衷。
从高标准严要求的角度看,高层级的法院,应当具有更自觉的服务大局意识,更强的服务大局能力,更高的服务大局水平。
另外,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努力创新服务大局的新形式,拓宽为大局服务的新渠道:要注意运用工作部署、专项工作、情况通报、新闻发布、法治宣传、司法建议、典型案例、公开宣判等有效方式,着力拓展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功能。要善于运用网络和平面媒体,延伸个案的服务大局作用,大力宣传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成绩与形象;要因地制宜,寻求最有效的方式服务大局,最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服务大局,最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的方式服务大局。
最后,我们还要从大局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是在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形成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中心任务和发展目标等大局都是党确定的等实际情况出发,主动将服务大局与支持、巩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紧密结合;服务大局与支持、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紧密结合;服务大局与配合其他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紧密结合;把服务大局与共同营造良好的大局结合起来,把服务大局与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结合起来。
四、从立法的具体实际出发,坚持服务大局“因法而异”。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一般都会通过立法反映和体现大局要求,事实上许多法律都包含了大局的精神和要求,只要我们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就能够实现服务大局的要求。
但是,有些法律条文中的大局精神要求,是原则的、抽象的,需要我们在处理案件时结合具体案情、具体社情、具体民意等确定;有些法律,制定时所立足的大局精神要求,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而改变了,或者立法当时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已经变成了次要矛盾,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矛盾的变化或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地把握法律中的大局要求,不能机械司法,抱残守缺;还有一些法律之中的大局精神,本来就是灵活的、不确定的,甚至立法时没有考虑到,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大局的发展和要求,赋予法律以新的大局精神,等等。
因此,随着立法数量的不断增加,法律条文的不断增加,法律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的不断扩大,法律调整的利益日趋复杂和分化,法律与现代科技和专门知识的结合越来越紧密,法律本身也越来越复杂了,适用法律和把握法律精神的难度大大增加了。为了避免机械、片面、粗浅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非常重要,非常迫切。
五、从各类案件的实际出发,坚持服务大局因案而异。
我们每天所处理的案件,与大局的联系是不同的,对大局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体现服务大局的要求,必须坚持因案而异。案件通常表现为三类:
一类是敏感案件,这类案件大约占百分之几。所谓敏感案件,就是涉及的问题敏感或者涉及的利益重大、复杂,往往是当事人情绪激烈对立,相关利益群体高度关注,政府和党委高度重视,国内外媒体密切关注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一要慎重,二要冷静,三要多汇报请示,四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切实做到纠纷解决掉,利益摆平衡,各方都认同,大局能得利。不要草率处理,轻易下判。
二类是疑难案件。疑案也只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几。大致分为事实之疑和法律之疑。事实之疑是刑事案件的,要按照疑罪从无或者从轻处理;是民事案件的,要按照优势证据处理;但不要一判了之,要多做有关各方的工作,把道理说清说透,让人即使不赞同,也能够理解或接受。属于法律之疑的,要注意多研究讨论,必要时可以请示上级法院或者征求专家的意见。两种观点争执不下,难以决断的,可以考虑跳出具体的争执,按照怎样处理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怎样处理有利于恢复被犯罪或违法破坏的社会关系,怎样处理有利于大局和谐稳定,就怎样处理的思路。一定要防止同一法院之内、上下级法院之间为一个法律疑难问题争执不休,看法不一,造成案子久拖不决或者翻烧饼,影响稳定,影响和谐,影响法院权威。
第三类案件是常规案件,或者叫一般案件。这类案件通常要占百分八十到九十。处理这类案件,要强调依法公正高效,多用简易程序,多用调解,实现案结事了,服务大局自然就在其中。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