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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利用工会法律援助资源 对工会机构设置作灵活规定 一位工会副主席眼中的“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来自四川的刘修超最近非常开心,因为他马上就能和河北的魏向红、江苏的陈逸和王瑞四名建筑农民工一道拿回第二笔拖欠的工资,一共7.5万元。

  “真是太不容易了!前后历经了9个多月的时间。”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胥纯回忆起当时的情形,仍然深吸了一口气。


  2007年1月,四川省总工会收到一封来自山西省总工会农民工维权中心的来函,要求其启动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协助向南充某建筑公司山西分公司追讨拖欠的27万元农民工工资。最终,山西农民工维权中心与南充某建筑公司签订了2007年12月和2008年6月分两次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议。

  这是一次旷日持久的跨省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牵扯到四川、山西、河南、河北四省的建筑公司,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但是最终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在工会法律援助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胥纯说。

  8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施行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给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碍于高昂的维权成本与繁琐的法律援助程序而不得不忍气吞声的劳动者们带来了福音。

  让职工知道了有何权益

  “很多职工文化素质偏低,专业技能不高,企业又不愿意与他们建立正规的劳动关系,因此权益时常被侵害,却不知道该找谁。在四支农民工建筑队伍中,只有刘修超建筑队主动来四川要求维权。”胥纯告诉记者。

  “职工是弱势群体,他们在维权上是被动的,对如何维权更是茫然,工会是他们惟一可以依靠的组织。”胥纯说。

  “办法”对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限定为五类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总工会一直试图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方式上有所创新,为此印发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卡”。

  在这张“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卡”上,不仅有维权对象、维权内容、维权途径和维权方式,还清楚地列出了全省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

  “要让职工们知道找哪里可以维权,这既是一种普法宣传的方式,也扩大了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的影响力。"办法"出来后能让职工们更好地了解他们有哪些权益、怎么去维护他们的权益、维权要走哪些程序,我们都能为他们做什么。”胥纯说。

  让职工知晓了诉讼成本

  “四年我打了12场官司,花的医药费远远超过了赔付给我的钱,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三级工会的无偿法律援助,赔付的钱还不够给12场官司的诉讼费。”打工妹靳福香遭遇车祸致伤终于获得赔付时感慨地说。

  高昂的费用是令许多职工对依法维权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工会法律援助同样需要经费保障。“特别是跨地区和走程序的大案要案,经费困难,工会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胥纯感叹。

  “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办法”还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来源,“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并依据国家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列支。

  胥纯认为,“办法”的一大亮点在于,“让职工知道了诉讼是有成本和风险的,不能无形中浪费工会法律援助的有限资源和增加维权成本。说到底,既要让职工享受到他们应有的权益,又要更多地通过协商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根据“办法”规定,普通职工需符合“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或“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但“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这是为农民工讨薪和工伤维权设了"绿色通道"。”胥纯说。

  工会机构设置更灵活了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设置不到位也是阻碍职工维权的一大障碍。根据记者了解,工会无法设立司法部门认可的律师事务所,也没有自己专门的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地方工会率先作出了有益的实践。

  2002年9月,四川省修订通过的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援助组织,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省里2002年的工会法实施办法中,就加上了省级产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组织的规定,这在工会法里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胥纯向记者特别强调。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采纳了地方的做法,对于工会机构设置作出了灵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机构设置的具体形式上,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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