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10月1日起施行
下水救人致残也可享伤残抚恤
■商报记者 陈永君
实习生 卢祥勇
通讯员 竹怀农
今后,类似于下水救人这样的见义勇为致残者,也可申请国家伤残抚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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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
救人致残也可享伤残抚恤
省民政厅优抚处副处长田开胜说,之前,见义勇为者受伤致残后,除了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殊死搏斗者能评定伤残、申请民政部门的伤残抚恤,其他像下水救人、火灾现场救财物等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行为,都无法申请伤残抚恤。
“我省刚刚制定的《细则》,则首次将此类见义勇为致残者纳入民政部门伤残抚恤范围,但仅限于2007年8月1日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后发生的行为。”田开胜说。
变化二
评残鉴定机构更换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需在因战因公负伤3年内向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民政部门受理后,要出具书面受理文书给申请人。省级民政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将在申请人单位或居住地对本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残情)、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同时,进行残疾情况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也由原来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改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因患职业病和精神病申请评残的退役军人,由省民政厅直接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变化三
伤残等级能高能低
田开胜说,在以往伤残等级的调整工作中,主要是对伤残人员残情加重的情形,调高其伤残等级。即使残疾情况减轻的,也没有降低等级的国家规定。
而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残疾程度减轻的情况很多,如不进行等级调整,增加了其他伤残人员的不平衡心理。今后,民政部门可通过重新评定等级的办法,适当调高或降低等级,甚至取消伤残治愈者残疾军人身份。
变化四
3年内不申请属自动放弃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退役或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在此期间未及时申请转入的,参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有关规定办理。新办、补办评残手续的,除退役军人外,其他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超过3年不再受理。
变化五
抚恤金可随户籍迁移
过去,伤残人员抚恤金的发放基本上采用现金发放,户籍迁移后,伤残人员领取抚恤金极不方便。今后,享受伤残抚恤的人员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的情况,可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委托他人代领,也可将抚恤金关系转到落户地领取,或采用邮寄、存入指定金融机构账户等便利的方式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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