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连某等人不服丰泽区人民法院2008丰行初字第4号判决一案,作为原审被告的泉州市工商局局长许瑞察亲自出庭应诉。
该案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泉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股东变更登记行为。
一审法院经鉴定认为,泉州市工商局据以作出变更登记的主要证据之一股东会决议的签名为虚假,因而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判决。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工商局、泉州市政府法制办的相关领导,以及省、市部分人大代表也到庭旁听了此次庭审。
参加旁听庭审的省、市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大代表都对泉州市工商局局长出庭应诉给予肯定和赞同,认为这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个很好的做法。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林副主任特别指出,工商局长出庭应诉在福建省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又是广大干部学习法律和接受教育的良好机会,对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很有帮助。
今年初,省工商局在全省工商系统积极倡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明确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尝试,由此促进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提高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5月1日泉州市工商局率先出台《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争议应对处理暂行规定》,此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是全系统设区市工商局局长出庭应诉案件第一例。(李晓慧陈梅芳)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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