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应诉案昨开庭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一家被西山区工商局亮了“红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和行政复议结果,公司董事长向西山区法院起诉。昨天上午9时前,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斌已落座于被告席,在整个昆明市,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这算是首例。
庭审焦点 “借鸡生蛋”错没错?
2006年5月16日,肖荣富等人预备成立一家新公司,想在西昌路开一个电动自行车城。他们全权委托一家叫同贸的公司代办成立公司所需的手续,并向一家叫炎峰的公司借用了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有了“跑腿人”和资金,他们很快通过了西山区工商局的核准,远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远华)正式成立。
2006年年底,西山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远华的注册资本不实,经调查核实,2007年6月28日,西山区工商局向“远华”送达了听证通知书;9月19日,西山区工商局作出了限期改正、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肖荣富及代理律师认为“法无禁止”,没有法律规定个人不可以借款成立公司,工商部门的处罚没有依据;在程序方面,肖荣富认为区工商局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就将案件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给了西山区公安部门,有程序违法嫌疑。在起诉书中,他们要求法院撤销区工商局的处罚。
云南市场 不需要泡沫和欺诈
原告从法律规定、程序规范,甚至是经济环境建设发展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肖荣富说:“请工商部门高抬贵手!这起官司不是我一个人,我们一家公司的事情,福建,乃至全国各地的商人都在看着,如果我败诉了,可以想见对他们投资云南市场是怎样的影响。”此话一出,王局长在被告席上坐不住了,他说:“我们不仅不能松手,今后还要更加严格地执行相关规定。云南市场需要的是优质资金和诚信经营,而不是泡沫和欺诈。”
西山区工商局对肖荣富及“远华”的户头上资金的进出情况向银行方面进行了取证,证明2006年5月16日,炎峰公司将1000万元划到了肖荣富的账上,随后通过肖荣富,又到了远华的户头。在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开具验资报告后,这笔钱又马上回流到“炎峰”,从整个过程来看,这笔钱就是被远华用来充抵注册,而炎峰就是一家帮人垫资的中介公司。
《公司法》作为处罚依据
记者向西山区工商局的法制科罗科长了解到,正是公安部门查到了炎峰公司,通过调查向炎峰公司借款的公司,才觉得远华难逃嫌疑,并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检举,同期被查出注册资本不实的,还有其他十来家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处以虚报资本5%的罚款,这是法律的底线,我们不接受调解。”王局长最后表态。
西山区法院休庭30分钟后宣判如下: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远华投资有限公司做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维持原处罚。
声音:
“本庭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亲自到庭表示赞赏。”主审法官宣布开庭后说。
“我很愿意来,而且站在服务者的角度,我们应该来。”王斌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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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
2008年3月初,昆明市委、市政府出台了8大优惠政策,包括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零注册或一元钱注册制度。但是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所以一元公司,就是个人独资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本报记者 唐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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