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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县政府行政不作为被法院判败诉

  新华网沈阳8月20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政府为整治河道而实施动迁后,收到了辖区一家企业的迁移补偿申请,不过未给予任何回复。对方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职责并给付拖欠的迁移补偿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县政府应履行职责,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这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名叫李成波,其于1995年在辽中县长滩镇东长村投资创办了沈阳市长洪畜牧养殖场。1999年,辽中县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对长滩镇东长村的河道进行整治,先实施了动迁。沈阳市长洪畜牧养殖场正处在动迁范围。2000年,李成波的养殖场整体搬迁至异地,并得到补偿金68.9万元。

  然而李成波对此并不满意。他认为,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通知,每间房屋应补偿5000元,自己得到的补偿低于上述补偿标准。2004年11月30日,辽中县政府曾就此事向沈阳市政府发出“请示”,请求市政府帮助其解决沈阳市长洪畜牧养殖场的动迁补偿问题,没有得到回复。去年8月4日,李成波向辽中县政府邮寄了《关于浑河整治工程企业迁移经济补偿行政处理的申请书》,“要求县政府立即给付拖欠的迁移补偿78.8万元”,不过辽中县政府对该申请书一直未予答复。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辽中县政府答辩称,县政府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另外,动迁补偿费已全部发放到位。

  法院认为,被告曾向沈阳市政府申请帮助其解决原告的拆迁补偿问题,未得到市政府回复,原告据此有理由认为被告是负责拆迁补偿的法律主体。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申请书,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迁移补偿金78.8万元。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拆迁补偿不应该由其负责或不应再给补偿,应明确答复原告。被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答复,属不履行职责。为此,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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