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今后,违法排污行为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这是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作出的规定。《意见》指出,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今后,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办理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将与各级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同时,将严肃责任追究机制,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致使违法人员脱逃行政拘留处罚的,将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记者杨念明、通讯员鄂环宣、实习生种婷婷)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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