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将“强制节能”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0月施行 销售商品房应明示能耗指标
据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该《条例》旨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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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据了解,建筑能源消耗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目前,民用建筑在节能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较为困难。
对新建建筑实施全过程监管
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规划许可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商品房销售阶段、使用保修阶段六个环节。
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能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针对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的问题,《条例》规定,建立分项用电量报告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立公共建筑用电限额与公布制度,要确定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不使用施工图规定材料将严处
违反《条例》规定,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将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未来的建筑节能有强制规定,三大类公司将从中受益:一是建筑保温材料供应商;二是太阳能企业;三是节能灯具制造商。
本报记者 尹鹏 实习生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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