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不信由你,我代理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有近90%的理赔纠纷是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案件。”潜心研究保险法十余年的保险专业律师李滨盯着记者说,似乎担心记者不相信他的话。
据了解,“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一直为人所诟病。
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些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以“未如实告知”为理由拒绝寿险投保人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影随形
“未如实告知”实在多 在记者的采访本中,记录着这样两件事:
2000年8月,投保人张冬渤同某保险公司订立了平安康泰的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2.5万元,张冬渤年交保险费1187元。
2005年6月,张冬渤在已经缴纳5年保险费后,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尿毒症,并申请理赔。同年的12月10日,该保险公司经核赔部门调查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5万元。本以为都理赔一次了,合同的效力应该是没有问题了,然而,2006年12月13日,张冬渤因尿毒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后,该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病情为由,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另外一件事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省木兰支公司对53岁市民叶凤清拒赔案。
在一次药店促销的过程中,药店免费为叶凤清量了血压,并告知其血压高。2002年3月9日,叶凤清因突发心肌梗塞入院治疗。出院后,叶凤清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却以叶凤清“未如实告知”患有血压高病为由拒赔。
叶凤清事后说,做梦也没有想到,药店随口这么一说,竟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充分依据。
调查中,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所谓的“未如实告知”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陷阱”如影随形。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注有:“……投保单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契约,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由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做的这项声明,实际上将一般的告知事项变为了保证事项。而投保人怎知其中奥妙?”这位业内人士说。
“从保险法的角度来讲,对于任何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想要达到拒赔的目的,惟一的法定方式就是以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李滨说。
“不过,在我所知道的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案件中,有近95%的案件法院审理的最终结果是保险公司败诉,或是通过和解方式给付了保险金。这些事实说明,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要想限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好的办法就是保险公司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李滨的语气有些不容置疑。
填平“陷阱”
“不可抗辩”条款是根本 在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据有关人士透露,修订草案中对保险合同的修改内容较多,并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因为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
李滨说,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有三个意义:提高保险人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增强我国保险人国际竞争能力;更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说到这里,李滨向记者透露了一个“内幕消息”:“上周三(8月13日),我向中国保监会发出一份建议书,建议加快推进"不可抗辩"条款合同化。”
保险法已经决定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为什么还要提出这样的建议呢?
面对记者的提问,李滨说,法律修改是需要严格的程序和过程的,这个过程已经经过了近三年的时间了,还需多长时间新保险法能够出台,还不得而知。“不可抗辩”条款将成为法律,并获得原则通过的事实说明:对保险业而言,原保险法对消费者保护是不足的,或者说保险合同中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是显失公平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中国保监会完全可以依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强制要求保险公司修改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人寿保险条款,承认“不可抗辩”条款,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最终达到促进交易,保险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利益“三赢”的局面。
本报哈尔滨8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