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被铁棍砸头 后出现精神障碍 砍伤妻儿自己割腕 法院撤销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裁决——
工伤后自杀员工被认定因公死亡
本报讯(记者王巍通讯员郭京霞)在工作中头部受伤后,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在治疗过程中自杀,而此举被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属于因公死亡。
记者今天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撤销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述裁决,要求该局对杨涛的死亡性质重新认定。
2006年11月,杨涛在参加北京铁路局组织的施工过程中,被铁棍砸中头部,虽然被及时送到医院就诊,但出院后杨涛总感到头晕,睡不着觉。
2006年12月,杨涛脑外伤病情发作,导致出现严重精神障碍,在家中将妻儿砍伤后,自己割腕自杀。
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推断杨涛头部受伤后出现抑郁情绪,产生用死亡解脱的想法,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北京市尸检中心在《尸体解剖报告书》中得出的结论是,杨涛是由于脑外伤病变引起的死亡。
杨涛的妻子孟女士认为,杨涛的死亡是由于工伤没得到及时治疗造成的,因此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认定杨涛为因公死亡。
2007年3月,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涛的头部受伤属于工伤,但由于杨涛是自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裁定杨涛之死不属于工伤范畴。
孟女士将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项裁决。
法院审理
一审时,北京铁路局提供杨涛受伤后的出勤表,证明其受伤后身体、精神正常。一审法院驳回孟女士起诉,孟女士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涛于2006年11月头顶部被击伤,属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故应认定为工伤。没有证据证明杨涛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和精神疾病,自杀是受伤导致精神障碍的后果,与头部受伤有因果关系,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自杀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非同一性质。
一中院判决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杨涛自杀 “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错误,终审判决该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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