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姜明)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日前,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这标志着在津务工的农民工,将和城镇职工一样可享“医疗工伤险”,实现“伤病有所医”。
截至目前,在天津市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有130万人。近年来,农民工“工伤及医疗”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没有医疗工伤保险,往往是一人生病或出工伤,全家人陷入绝境。
为了解决农民工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既包括外地农民工,也包括本市农民工。
《办法》对农民工医疗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参保形式、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管理经办作出了具体规定。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农民工本人工资报酬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农民工自用人单位参保后的当月起,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参保的农民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