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两主任放贷 竟用私人账户
本报讯 (记者 杨野 实习生 陈珠珠 唐婧)“我们单位每年要完成2000万元的营业利润,就必须贷出3亿多元资金。”这是当时南岸法院在公开审理蒲毅、罗旭东二人违法发放贷款一案时,两人的辩解意见。
日前,我市一例违法发放贷款案宣判,奉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前主任蒲毅、副主任罗旭东罪名成立。
蒲毅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10万元;罗旭东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9万元。
据市检察院人士介绍,此案是针对金融违法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来,我市首例违法发放贷款案。
检方指控:
放贷调查审批一肩挑
检方查明,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期间,二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办理一起小额贷款过程中,自己调查、自己审批,不按国家规定到相关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登记,便违法给数十人发放小额贷款。
法院审理查明,二人的贷款金额分别达832.1万元和842.1万元。并且贷款的贷出都是通过二人的私人账户进行的,并未通过联社。侦查时还发现有来历不明的数十万元存入了他们自己的账户。
被告辩称:
算过失不算个人犯罪
此案不久前在南岸法院开庭审理,二人均对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二人辩称,他们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不是个人犯罪,他们并没有私利。“放出去的贷款还未到期,并非不能收回,我们的行为只是过失犯罪。”
法院判决:
明知故犯 罪名成立
法院驳回了二人关于犯罪系过失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这些抵押贷款都有抵押合同,但均属未生效的合同。二人对此明知,仍同意发放贷款,属故意行为。此外,他们的发放贷款的行为并未经集体讨论,仅是二人的个人行为。
同时,借款人在收到钱后,将钱转入二被告的个人账户里,可见二人违法发放贷款与其个人利益有关。
法院判决,二人违法发放贷款的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