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这也是继本月15日回应市场热点问题及17日鼓励上市公司高管增持本公司股份之后的重大利好消息。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2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资者实现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渠道。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
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达621家、698家、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仅分别为45%、48%、50%。虽然比例有所提高,但有的上市公司第一年分红第二年不分红,有的是第二年分红第三年不分红,连续分红的并不多见。
而且从现金分红总金额看,自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729亿、1163亿、2757亿。以分配额最高的2007年分析,2757亿元的现金分红数也只占到2007年净利润9483亿元的29%,这与国际成熟市场上市公司拿出40%至50%的利润进行分红相比,相差很远。
正是只想融资圈钱,不想分红不愿分红,致使证券市场投机成风,投资者在股市不断上涨和下跌中赚取差价,而看好公司前景长期当股东者寥寥。因此,分红制度的重构与完善,是切中了证券市场长久发展的要害。
在此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强调了四点内容:
其一,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分红的讲清原因;分红的,说明数字是多少,和历史数据相比有何变化。
其二,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以此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
其三,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红第一”,只要分红,该节约的费用都可省。
其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要求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至30%。
四点要求,全方位构建与完善了上市公司分红制度。但是,“要求严,力度有限”,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张远忠博士分析称,“融资的分红要求,提高到30%并不高,而且不只是现金分红,还包括股票方式,如是配股,投资者还得掏钱买单。而且,这些制度,如何执行也还是个问题,比如上市公司利用不审计进行分红的方式,极易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