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东升实习生王纯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永安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柳建华有期徒刑十年。在这起事实和证据存在一定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中,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最终法院采纳鹿城区检察院公诉指控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意见,对两名被告人依法科以重刑。
据了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但由于没有统一完善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规定也较为笼统,实践中,该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为积极探索和启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今年8月,鹿城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召开了公检法联席会议,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了共识:原则上应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要求列席审委会的建议,法院根据个案情况的需要通知检察长参加审委会,并要提前告知参加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检察长可与案件经办人一同列席审委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只代表检察院就如何正确认识案件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2004年底,章永安虚构做资金增值生意,并诱使陶某等四名受害人先后多次向章支付投资款10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章为应付受害人催讨还款,于2005年1月中旬找到柳建华,要求其出具资金证明,并约定由柳建华负责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应付打电话查询资金证明真伪的来访者。章永安骗取财物后,留下部分现金用于个人还债及日常消费,将其余大部分赃款汇给了柳建华。
鹿城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章永安、柳建华提起公诉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但由于两被告人翻供,法院经办人提出该案侦查取证存在瑕疵、部分事实没有查清等问题,认为本案定性上属于诈骗还是民间借贷存在争议,于是将该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为此,鹿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建议,法院发函邀请检察长列席会议。
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案件经办人一同列席会议,在听取审委会讨论意见的同时,发表了侦查取证瑕疵部分不影响定罪、赃款去向等未查明事实不影响定性等看法,提出该案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最终,区法院审委会表决采纳了鹿城区检察院公诉指控意见,依法分别对章永安、柳建华判处十三年至十年的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