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扭转不利局面
飞行员辞职首获“零赔付”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出中国首例飞行员辞职“零赔付”案:原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郭岳炳准予辞职并且“零赔付”(即:培训费为零,违约金为零)的要求获得法院的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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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的支持。2008年4月18日,该委裁决新华航空公司与郭岳炳解除劳动合同;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索赔750万赔偿费的反诉请求。对于辞职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在全国这是首例。
郭岳炳今年1月向公司快递书面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于是他申请劳动仲裁。郭岳炳说,在工作期间,航空公司违反规定,长期、多次、超时为他安排飞行任务,侵犯他的疗养休假、年假等权益,并拖欠、克扣他的劳动报酬,存在不将其军龄计算为工龄、无故克扣飞行安全奖等行为。除要求解约,郭岳炳还要求航空公司移交其档案资料,以及赔偿工资损失,补发飞行安全奖、工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航空公司对此反驳称,公司从来没有给郭岳炳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在疗养休假的问题上也没有违反规定,且郭岳炳不符合享受安全奖的条件。航空公司认为,他们为郭岳炳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他的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公司反诉要求郭岳炳赔偿违约金和赔偿费共计700余万元。
今年4月,顺义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后,双方都向法院提起诉讼,航空公司仍坚持500余万元索赔要求。被法院判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郭岳炳2008年2月份工资6298元(已扣保险、住房公积金),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574.5元。
近年来,航空业出现大量飞行员辞职事件,而在辞职过程中航空公司漫天要价,动辄索要数以百万的赔偿或违约金,大量的类似劳动纠纷案件最终以飞行员的天价赔偿而告终。
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扭转了这个局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航空公司要求飞行员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对于航空公司要求支付赔偿费的要求,由于航空公司并没有相关的证据去支持自己的主张,也没被这次判决所支持。
著名律师张起淮说;“本案判决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适用中的一个成功案例。为以后法院依法解决类似的飞行员辞职劳动纠纷,开了一个好头,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一面镜子,摈弃采取极端方法解决辞职纠纷的错误做法,当然,也同时告诫了航空公司如何尊重飞行员的劳动权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使用飞行员。” 记者李富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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