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柴宴宾)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日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通知》规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市物价局对各收费单位实行《收费项目目录》管理和收费登记(审核)及备案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领购税务发票后方可收费。《通知》还对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费,以及举办非强制性培训收费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强调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和搭车收费。
《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在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地点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登记(审核)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及有关文件可以在天津市物价局政务网www.tjprice.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