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8月28日专电(李富、汪昭君)近日,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团结小区的鲁迪在住所附近一家浴室洗完澡后,发现放在衣兜里的60多元钱不见了。她要求报警,但浴室的老板却说:“警察来了也没用,我们还怀疑你是在敲诈呢,再说墙上已经贴着"50元以上现金及贵重物品请到服务台寄存,否则丢失概不负责"的提醒语!”鲁女士拿不出证据只好自认倒霉。
对此,赤峰市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骏龙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家及服务部门不能因为贴有提醒告示,而当事情发生时就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王骏龙说,但是现实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举证较难,比如财物丢失,被盗顾客往往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被盗财物数额,这样就很可能导致败诉。王律师提醒顾客,到洗浴中心洗浴的时候,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一定要提前寄存,以免发生“烦心事”。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