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宏鹏拆迁人为了尽快拆迁,与被拆迁人签订搬迁奖励协议,最终因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后者却把拆迁奖励协议视为安置协议,认定“双方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予受理。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称土房局)的这一做法在法律界引发争议。有法律人士认为,此类纠纷在征地拆迁中不鲜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当裁不裁”凸显了行政部门的缺位和失职,值得关注。
赤坡山是厦门市思明区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下称莲前街道)洪文和岭兜两个村的集体用地,于2001年前取得由厦门市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2007年11月19日,莲前街道通知因湖边水库整治需要,国家将征用赤坡山地块,要求在此经营的企业一律搬迁,并承诺将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今年2月,在此租赁经营的厦门阳光恒业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下称阳光恒业)与莲前街道、厦门天韵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韵公司)签订搬迁奖励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奖励金额不包括地方法规应给予的搬迁补助、奖励,地方法规应给予的搬迁补助、奖励,将另行签订协议。
由于莲前街道和天韵公司承诺先行支付的搬迁奖励没有完全兑现,搬迁工作中途停止。因为拆迁纠纷必须经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行政裁决是法定前置程序,阳光恒业遂向厦门市土房局提出裁决申请。6月10日,厦门市土房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理由是阳光恒业与莲前街道、天韵公司此前已签订搬迁奖励协议。
与此同时,莲前街道认为签订搬迁奖励协议后,阳光恒业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全搬迁构成违约,将阳光恒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将其租赁的厂房腾空搬迁。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5月28日,思明区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搬迁奖励协议,裁定阳光恒业立即搬迁并将建筑物交由莲前街道拆除。6月12日,阳光恒业租用的厂房被强制拆除。
本案中,无论是土房局还是法院,均认为双方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不经裁决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那么,阳光恒业与莲前街道、天韵公司此前签订的搬迁奖励协议是否就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搬迁奖励协议是对履行搬迁义务的奖励,不能等同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三方在签订搬迁奖励协议时,曾明确约定将另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阳光恒业与莲前街道、天韵公司之间并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应该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并作出裁决。他说,此种现象在近年来的征地拆迁中时有发生,凸显了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缺位,应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