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8月29日电(记者孙洪磊)日前,天津市出台措施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加强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收费管理。
天津市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日前,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必须遵循一个严格的流程,即天津市物价部门对各收费单位实行收费项目目录管理和收费登记(审核)及备案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在领购税务发票后方可收费。
据介绍,天津市对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费、举办非强制性培训收费等都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强调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和搭车收费。同时,天津市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在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时,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另外,收费单位还将在收费场所、地点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登记(审核)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了解到,目前《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及有关文件,均可在天津市物价局政务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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