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循环经济促进法]
一次性洗漱用品国家可能要征税
□据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9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能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据了解,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次性消费品产销将受限
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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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该法还规定,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水电气累进加价条款被删
在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收费方面,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
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而在生活用气方面,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另外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对最终出台的新规未作出累进加价收费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对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问题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未作出累进加价收费制,但新规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建筑物
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城市建筑物,循环经济促进法则作出明确规定: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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