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昨日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激励全社会各行业发展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促进法共七章五十八条,将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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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专设第五章强化激励政策,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为更好推动上述措施的实行,该法还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包括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及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措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和运用税收等措施激励进口节能产品、限制出口耗能高产品的具体办法。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通过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污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耗能、耗水总量大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等五大制度,引导和支持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
对于草案在三审阶段争议较大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型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该法根据调研情况对此不再做出规定,而是相应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型产品”。倪岳峰表示,这意味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峰谷电价”等更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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