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随笔
“反垄断”前传:多米诺骨牌,从石油王国开始 南岸
20多年前,当我们还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那时的学生们从教科书中知道了一个西洋词汇,名叫“垄断”。当时,它给人们的感觉是遥远。20多年后,当我们的改革已经硕果累累,当年的学生也从抽象的教科书中走进了具象的现实世界,这时又不断听到一个新的派生词汇,叫做“反垄断”。
这一回,它给人们的感觉是———近在眼前。
20年有时很短,放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过是一个微乎其微的时间节点。20年有时也很长,尤其是当你把它放在某段特定历史的显微镜下,它的作用甚至足以影响到人类文明的某些进程。这其中,就比如美国历史上最为强大的托拉斯———标准石油所受到的美国政府长达20多年的起诉和打击,它最终导致了这个盛极一时的商业帝国遭到分拆,而这一案例不仅在美国乃至全球的反垄断历史上写下了重重的一笔,而且也从此开启了世界近百年反垄断行动的多米诺效应。
今天,当“反垄断”几乎已经成为这个商业至上时代的一个“非典型”标志时,我们不妨再回头翻看一下当年那桩轰动全美的“反垄断”第一案。
1870年1月10日,洛克菲勒在美国俄亥俄州创建了标准石油这家有史以来最为强大的垄断企业。到1879年底,标准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实体成立刚满9年时,就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自美国有史以来,还从来没有一个企业能如此完全地独霸过市场。
1882年,洛克菲勒在他的律师多德首度提出的“托拉斯”这个垄断组织的概念指导下合并了40多家厂商,垄断了全国80%的炼油工业和90%的油管生意。1886年,标准石油公司又创建了天然气托拉斯,并最后定名为美孚石油公司。至此,以标准石油为首,美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时代———垄断时代宣告到来。托拉斯迅速在全美各地、各行业蔓延开来,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种垄断组织形式就占了美国经济的90%。
而在国际市场上,标准石油也迅速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随着标准石油的不断膨胀,它也很快成为了美国政府反托拉斯的头号打击对象,被作为“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首当其冲受到批判。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一部《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因它最初是由参议院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议案,故史称《谢尔曼法》,而这部法律便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
随着《谢尔曼法》的出台,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在名义上宣布解散。但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人来管理。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组美孚石油公司,以新泽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记,美孚石油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但在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开始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最为激烈的对抗。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美孚石油公司彻底铲除。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司解散,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40年、耗尽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此后,美孚石油公司被分成38个独立的企业,各自成立董事会。
作为全球第一家托拉斯(以高度联合形式组成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标准石油的解散无疑是全球反垄断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所造成的影响在一个世纪后的今天依然意义非凡。而随着《谢尔曼法》的出台,在过去的一百年时间里,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美国政府在利用《谢尔曼法》成功地“肢解”了标准石油之后,又先后将反垄断的矛头指向了美国烟草公司、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等名噪一时的大托拉斯。尤其是在近十年来,对微软公司进行了长达数年的反垄断指控,令这座商业帝国疲于应对各种官司。1999年,美国又发起了首例针对维生素市场的反垄断诉讼,在历时5年后,最终被告瑞士罗氏公司被处以4.62亿欧元的罚款,该企业从此元气大伤,后于2002年退出了维生素业务。
在欧洲,针对反垄断的“斗争”也从未停息。1957年,德国通过了该国的首部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以维护德国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这被视作是现代欧洲国家在反垄断过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而在欧盟成立后,竞争法也成为其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凌驾于各成员国的竞争法之上。而欧盟参与调查的最为典型的一个反垄断案例,当属1997年的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事件。当时,正是欧盟的介入,并继而引发了一场欧盟与美国竞争监管当局的冲突,才使得这场“空霸兼并大战”引起全世界前所未有的关注。
在亚洲,反垄断的步伐虽然有些滞后,但作为经济较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在二战后也依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于1947年颁布了严厉的反垄断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凭借此法日本政府成功拆分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4大财阀,并在此后多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另外,几乎在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开始实施的同时,据媒体报道,亚洲另一大发展中国家印度也计划在未来数月内开始实施严厉的新反垄断法。
如今,距离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出台,已经有超过百年的历史。而在这百年中,全世界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已经超过了80个,受到声讨和制裁的垄断企业更是难以计数。尽管因国情不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及司法实践上存在一定差异,但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人们无疑已经达成越来越多的共识,而扫清一切经济活动中一家独大的垄断行为,为构建世界的经济新秩序创造一种公平的竞争文化,便是人们的共同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