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球)昨日,某公司两名高管因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和15年。据悉,两犯曾在参与北京路改造项目中有诈骗行为获刑一次,由于这次发现有漏罪,他们的刑罚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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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东、王昕明开设东电科技公司,1998年以地产合作开发为由,吸引河南联隆公司投资2000万元,但这笔钱全部用于被告人自己公司的开支,没用在项目开发上,一直无法归还投资方。
2000年,两被告人又以致力公司的名义,在太阳广场购买一层物业,但只支付了首期15万元。姜东伪造印章拟定一份假合同,谎称购房款全部付清,再凭这份合同通过两家公司向光大银行贷款8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人曾经参与北京路一个项目改造,有诈骗行为,涉及金额2600万元,在2005年被法院判了刑。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人姜东因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入狱19年,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王昕明因合同诈骗罪,判入狱15年,处罚金13万元。法院继续追缴东电公司违法所得2000万元。
两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均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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