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李晓明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就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变相让员工加班等情况,对劳动者进行了更有力的保护。然而,对于公司高层管理者这类特殊群体,新法并没有特别约定,也使得公司高管在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最终得到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结果。
在昨晚进行的浦东新区区长网上办公会上,新区法院汇报了受理高管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情况。
高管加班工资难讨回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然而,企业高管由于其特殊性,尽管有加班加点的事实,却在诉讼中无法得到加班工资。
去年11月,王某就任一家大酒店总经理,月工资35000元、通讯补助500元。今年3月,酒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其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系酒店总经理,受董事会聘任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其身份有别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的劳动者,且王某亦未提供酒店方安排其在双休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证据,因此,对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浦东新区法院俞波法官表示,企业高管人员不同于普通员工,他们负责公司的管理层工作,一般工作时间比较自由,不适合坐班制,因此加班工资的诉请很难得到支持,从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多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基本都没有得到支持。为减少类似纠纷,建议企业可以为高管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赔偿金封顶规则不利于高管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企业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同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然而,依据这一赔偿标准来看,高管人员明显吃亏。据统计今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2500元,这样就算按照最长的12年年限来算,高管人员最多也只能拿到不到3万元的经济赔偿,一般而言,企业高管的月工资都不止这个数。
法官点评:俞波法官建议,在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高管人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高管造成损失应担更多责
新的劳动合同法更多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因劳动者的过失造成企业损失的情况,其责任并未作明确规定。
2002年11月,朱某在担任某银行上海支行行长期间,与一家箱柜实业公司签订保管箱订货合同,合同价款达560多万元。但由于支行开设保管箱的业务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导致箱柜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该银行支行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高达900万元。银行在败诉后,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这一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朱某赔偿25万元。
法官点评:尽管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承担多少责任并未作明确规定。对此,法院在实践中会根据相关劳动法、劳动条例确定劳动者的责任,一般轻微过失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重大、故意过失造成单位损失的,要承担责任。同时企业高管区别于普通员工的特殊性,使得其在造成企业损失时,相应的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