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通讯员顾建国 记者姚克勤报道 因胃部不适,朱女士在一年多内前往某医院就诊12次,但医生每次仅给予口服药治疗。朱女士觉得病情越来越重,于是前往另一家医院治疗,结果竟查出身患胃癌,她一怒之下将前一家医院告上法院。
2006年2月,年逾六旬的朱女士因上腹痛、长时间反酸,前往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开出口服药健胃愈疡片等治疗。从2月7日第1次就诊至次年3月第12次复诊,医生每次都给予口服药治疗,未对朱女士的病情作进一步检查和诊断。
由于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逐步加重,还出现呕吐症状,朱女士于2007年3月12日前往同济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医生次日即给予朱女士胃镜检查,结果竟查出胃癌。
朱女士认为,在长达一年多的就诊期内,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对她的病情未作任何检查,没能及时诊断出胃癌,延误了诊治良机,致其病情发展到晚期及出现预后不良的情况,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医院辩称,医生根据朱女士门诊时的主诉和以往的诊疗情况进行诊断,符合医疗常规,她的疾病是自身原因形成。
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及胃镜或吞钡x线检查,违反诊疗常规,这与患者病情进展有一定关系;疾病症状隐蔽、临床发现较困难且进展迅速是患者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法院据此支持了朱女士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