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虽然这是立法在加大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方面的一个进步,但对于有效惩治贪污贿赂来说,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早在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此罪名的规定,将其列入贪污贿赂罪一章。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根据不同数额,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虽然此次修改刑法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但还是比贪污贿赂罪要低得多。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使上亿,最高也就判十年,而贪污受贿十万就是十年,最高还可处以死刑。
刑法规定,“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贪官不是“不能”说明其来源,而是“不愿”说明其来源。因为谁都知道避重就轻,知道以巨额财产不明掩盖贪污受贿的事实真相,即使记得清财产的来源,也不愿承认,承认了就会是贪污或受贿所得。常有报道,一些贪官对巨额财产的来源拒不交代,虽然财产被没收,但至少性命保住了。难怪实践中有人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的“免死牌”、罪犯的“庇护所”。
这次刑法修改只是加了刑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还是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这样,笔者担心,今后可能出现贪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不放在自己的名下,而是放在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的名下,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的力度不断加强,贪官贪污受贿的手段也会越来越“高明”,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反腐的成功经验。在新加坡,被指控者必须说清楚与其收入不相符的财产的来源,否则这部分财产就可被当作贪污受贿的证据。一旦受贿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还是会让贪官有漏洞可钻。笔者以为,下一步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的,直接推定为贪污或受贿罪,以堵塞法律的漏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拟判10年 8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他说,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陆续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司法机关和一些部门也提出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法工委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司法机关和一些部门的意见,经调查研究,多次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有关部门、部分专家的意见,起草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详细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