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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 > 四川地震消息

汶川震区城镇失去住房居民每户补助2.5万元

  异地重建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开发商资本金比例降至20%

  《指导意见》表示,政府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

  那些在汶川地震中失去住房的城镇家庭,在重建过程中将获得每户2.5万元的财政补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日前出台《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对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财政支持政策。

  此前,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原则上每户平均补助1万元,对其他损房农户亦给予适当补助。

  安居房面积上限80平方米

  此次公布的资金补助分三类情况:对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户2.5万元补助地方;对受损需要除险、加固的城镇住房,适当补助地方;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分配,向地震灾区倾斜。

  而地方上对城镇受灾居民家庭的具体补助标准,将由灾区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除资金补助外,《指导意见》规定,对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的,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指导意见》同时对灾区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套型面积做了规定,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

  异地重建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按照《指导意见》,对于那些毁损住房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政府将鼓励和积极推进原址重建,不符合原址重建条件、需异地重建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虽然将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城镇灾区居民选择异地重建也将获得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7月份曾下发通知,规定到2010年底,汶川地震灾害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突出“市场运作”

  汶川地震过后,灾区重建工作一度出现过度依赖政府“包干”的趋势。

  住房部副部长仇保兴7月份直言,灾后城乡重建规划工作过分依赖上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和对口援助,“吊高”了灾区基层干部群众对灾后援助建设的心理预期和依赖思想。

  《指导意见》此次在城镇灾区居民住房重建问题上,除强调政府主导外,还将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群众自助列为三大原则。

  市场运作方面,《指导意见》表示,政府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

  在今年因宏观调控等因素,房地产行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指导意见》对参与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房产商,将其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下调为20%,且允许拥有不高于3%的项目利润率。

  此外,《指导意见》鼓励开发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

  对于城镇灾区居民住房重建,《指导意见》并未提出明确的时间表。此前住房部曾表示,原则上2010年基本完成灾后农房重建,基本完成生产生活设施建设。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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