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唱家魏松打的途中遇车祸破相 向肇事方索赔近70万
演员误工损失赔偿成争议焦点
晨报记者 李晓明
国家一级演员、歌唱家魏松在打车前往机场途中,遭遇飞来横祸,乘坐的出租车与两辆拖车追尾相撞,造成上身和头部遭受猛烈撞击,构成十级伤残,并因此耽误了多场演出事宜。
歌唱家打车途中遭遇车祸破相
魏松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9月22日,他因赴长春参加“日中友好音乐会”演出,搭乘一辆海博出租车前往浦东国际机场。中午11时许,当该出租车高速行驶至迎宾大道一上桥处变道时,与两辆牵引拖车发生追尾碰撞。魏松上身和头部猛烈撞击副驾驶座椅,其中右脸颊、上下唇等多处挫裂伤,共缝合20余针。但伤口愈合后,面部留下多处明显疤痕,必须整形治疗才能复原。
随后,魏松将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及肇事牵引车所属的常州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约70万元。
肇事双方愿意按责承担赔偿
法庭上,车祸双方公司对当日发生的事故事实均认可,同时表示,愿意根据自身的责任承担相应赔偿数额。
根据交警部门对当天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拖车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方则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律师表示,根据事故责任的主次之分,按照一般的三七开原则,出租车公司愿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过具体赔偿数额应该由法院认定。
被告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则表示,由于涉案拖车为两辆,应按照两次交强险数额进行先行赔付,其余的赔偿数额再由法院认定。
演员高额误工损失成争议焦点
尽管两被告均表示愿意赔付,但是对原告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却提出质疑,特别是认为49万元的误工损失和10万元的精神损失明显过高。
对此,原告律师提供了魏松在事发前签订的4份演出合同,其中包括“日中友好音乐会”的演出费20万元,另3场演出费用均有数万元,同时还提供上海歌剧院提供的证明,证明魏松因治疗和恢复,缺席了原定国庆期间的5场上海市级音乐晚会。这9项演出费用加起来共计49万元。
两被告则认为,演出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存在疑问,尤其是其中一张还没有盖公章。另外,按照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应该提供工资证明,无固定收入的应该以近3年的平均年收入计算,而原告提出的高额误工损失显然缺乏依据。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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