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少春 通讯员 香香 晓莉
今报郑州讯 郑州市民闫女士掉进塌陷的人行道受伤(本报2008年7月18日曾有报道)。昨天,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闫女士将郑州市人防办和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3.5万元。
闫女士说,今年7月17日,她到郑州火车站办事,沿着人行道行走到敦睦路与天隆时装城东门交叉口时,突然掉进因郑州市人防办施工而形成的隐蔽在路面下的大坑中。她为此直接损失3.5万元。
闫女士认为,郑州市人防办在施工时,理应在危险地带设置警示标志,以防止行人受到意外伤害;而郑州市市政管理局亦应对此进行相应管理。由于两被告没有履行其法律义务,直接导致她本人受到较大的人身伤害,并由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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