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17岁少女徐某从河南来京做保姆期间坠楼身亡,她的父母随后将雇主及劳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告上法院索赔。昨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的索赔没有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求。
2007年10月31日,徐某经北京市坛政劳务服务中心分部介绍,到许先生家做保姆。
后经有关部门查实,该劳务服务中心及其分部已于2007年7月13日注销。同年11月29日,徐某晚饭后出门扔垃圾,10多分钟后仍未归。许先生下楼寻找时发现她躺在楼下,已经死亡。
警方勘查后认为,徐某是从8楼楼梯间窗口坠下,排除了他杀。后经司法鉴定所检验,徐某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今年1月,许先生补偿了徐某父母5.5万元。
但徐某的父母坚持认为女儿是遭受第三人侵害而死。他们认为,劳务服务中心已经注销,其经理常女士仍从事相关业务,存在过错;许先生没有审查劳务服务中心的主体资格,也有过错,应和常女士一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6.6万余元。
法庭上,两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常女士认为,徐某父母认为女儿是遭受第三人的侵害而死,应向第三人索赔。许先生则称,他已经补偿原告5.5万元。同时,有人曾向公安机关作证说,徐某有精神障碍,他事先不知情,不应对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徐某的父母认为许先生有过错,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支持。常女士是劳务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其个人与徐某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告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