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9月5日电(记者孔博)中学生邹某就读于广东东莞一所民办中学,由于旷课长达1个多月,学校对其作出自动退学的处分,邹某遂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其所付学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邹某与学校之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的处分是基于邹某的旷课行为而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但学校应返还教育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邹某于2007年3月1日进入东莞理想学校就读初一。同年4月8日晚,邹某离家后未回学校上学。4月18日,邹某的班主任、政教处主任等就邹某未上学一事到其家中家访。5月2日,邹某返回家中。“五一”假期结束后,邹某家长再三督促其返校上课未果。5月24日,理想学校发出通告,根据校规对邹某作出自动退学的处分。
邹某就此提起诉讼,主张理想学校违约,应双倍返还其已付的教育成本费共6800元。经审理查明,邹某于2007年2月向理想学校交纳了2007年春季学杂费4270元,其中教育成本费3400元、晚自习费150元及饮水费40元。理想学校是经东莞市教育局批准开办的一所民办学校。
东莞市中院二审认为,邹某与理想学校之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虽然理想学校对邹某作出自动退学的处分,解除了与邹某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但该处分是基于邹某的旷课行为而作出。邹某旷课时间长达1个多月,而且没有要继续到理想学校上学的意愿,已表明其不肯再接受理想学校的教育,导致了双方教育服务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邹某要求理想学校双倍返还已付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邹某有权要求理想学校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费用。邹某与理想学校教育服务合同的存续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至5月24日共12周,约一个学期学时的3/5,依此计算理想学校应收取的教育服务费用为2040元,剩余的1360元,理想学校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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