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假诉讼法院一眼看穿
两公司签假合同逃避执行,各被罚款2万元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芦帅 通讯员 天法宣)黄金地段的房子每平方米租金低至1元。一场疑点重重的官司近日被天河区法院认定为假诉讼,原告和被告相互串通,为的就是逃避执行。
怀疑闹市租金仅一元
近日,天河区法院受理了一宗租赁合同案。原告某地产商状告一公司拖欠8个月租金。据原告广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月1日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某房产(以下简称涉案物业),面积为150.4025平方米,每月租金共计150元,租期20年。但被告从2007年1月开始就没有再交纳租金,已经拖欠原告8个月的租金,合计1200元。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这宗看似简单的案子却引起了主审法官的怀疑。涉案房产地处闹市,为什么租金那么低,租期又那么长?2008年3月13日,天河区法院从房管局调查得知,该房产因其他官司已经在2007年11月22日被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庭审中,原告先是表示涉案物业已另案被法院查封,后在笔录中表示对涉案物业是否被查封并不知情。当法院要求原、被告对这么低的租金作出合理解释时,原告表示其与被告属友好合作关系,租金标准是双方约定的。被告则表示签约时涉案物业正空置,所以租金标准较低。
漏洞简单官司不简单
由此,法院找到了数个疑点。其一,原告对房产已被依法查封的事实先后作出不一致的表示,存在故意隐瞒被查封事实的嫌疑;其二,从签约时间看,在涉案物业已被查封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虽显示签订时间在物业被查封之前,但不能排除该合同是原、被告在查封之后才签订的;其三,从合同内容来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远远低于同地段同类物业的租金标准,且一签又是20年,不排除原、被告串通损害涉案物业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能;其四,原、被告双方关于涉案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交纳情况的陈述相互存在矛盾,不排除原、被告双方事后制作这些证据的可能。
认定假诉讼各罚2万
据此法院认为,在原告没有对疑点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确定《物业租赁合同》应属于原告和被告在房屋被查封后共同制作的虚假证据。原、被告的签约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而本案是虚假诉讼。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并对原、被告双方各处以两万元罚款。对此,原告已经提出上诉。
释疑造假为长期使用
原、被告双方虚假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据法律人士推测,很可能是企图在房子被拍卖之后继续占用该房产。因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如果房屋出租在房屋买卖之前,即使房屋转手,新的业主也无权将承租人赶走,必须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结合此案,一旦法院认定租赁合同合法,即使今后房屋被拍卖,被告方可以以承租人的名义继续使用该房产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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