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9月6日电 题:两起破产拍卖腐败窝案的警示
记者范春生
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检察官赴天津查案,发现了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中间则是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的违法犯罪链条。
通过这一链条,天津市4名法官利用主审破产案件等机会大肆受贿,其中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孙伟民受贿91万元,最近在辽宁被判刑10年。
破产拍卖领域成了法官的“滑铁卢”,天津并非第一个。2年前,同样属于全国企业破产清算审理试点的深圳市中级法院,多名法官在同样的违法犯罪链条上“落马”,轰动一时。两地发生的企业破产拍卖腐败案件,暴露了两方面的典型问题:一是企业破产拍卖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二是法院内部的监督流于形式,为个别法官腐败开了方便之门。
在孙伟民案件中,行贿人姜某有多种身份——拍卖行的法人代表、清算事务所实际控制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他的拍卖行就负责拍卖同属他控制的清算事务所代理的破产案,这看似有悖常理,却维持运作了多年,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法官一个人审理、一个人说了算,合议庭名存实亡等不正常现象,在天津市高级法院、第一中级法院腐败案件中,也暴露得十分充分。据办案人员透露,孙伟民主审的多起破产案,基本上由他一个人说了算,合议庭另两名成员有时连案情都不知道。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和谐的法治环境。企业破产拍卖案件中的严重违法犯罪现象,致使企业财产在破产拍卖环节被鲸吞蚕食。天津、深圳两地发生的腐败案件警示我们,企业破产拍卖案件是当前司法腐败的多发区,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司法监督,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