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举报惹祸背景:《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并质疑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上级和当地部门领导,却被警方刑事拘留或正式逮捕,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中新社发吴之如 摄
中新网9月8日电 《澳门日报》9月8日发表社论说,在当前的情势下,中国内地应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借鉴法治国家保护举报人或证人的立法经验,从国情出发,大力推进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化、科学化、全程化和常态化,将制定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法规提上日程,不仅要从法律上保护举报人和证人,还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补偿,同时严厉追究公权力部门泄露证人信息的责任。
社论摘录如下:
据内地媒体报道,在浙江宁波做小生意的萧敬明两年前为一起杀人案作证后遭到报复,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女儿也因此辍学。这一切都是因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出现了证人的名字。因为法院认为,作为主要证人,其姓名不能用化名或者隐去,否则难以体现司法公正。这一事件引起了内地舆论对证人或举报人保护的关注。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统计数据显示,内地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仅在百分之五左右。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证人担心遭到打击报复,而内地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现实均缺乏对证人或举报人的有效保护。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或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屡屡发生。如辽宁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问题而遭拘留与劳动教养;阜阳“白宫”案举报人李国福在见律师前的几小时,莫名死在监狱医院;中铁十一局的施工工地使用不合格的粉煤灰被人举报,被举报“制造”粉煤灰的单位取得举报信影印本后,竟悬红三百万元买举报人张某的命,张某被迫浪迹天涯,有家难回;向检察院实名举报湖南省政协委员杨志翔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和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后,举报人金刚被杨志翔雇来的三名凶手在闹市街头连砍十五刀,导致其终身致残。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全国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五百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一千二百多件。
目前内地对于举报人的法律保护,最有力的是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另外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也都出台一系列规定。然而,这些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规范之间也不统一。
当公民以举报或作证的形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时,整个社会成为举报和作证行为的获益者,国家就应当给举报人或证人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立法保护。为此,在二○○○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一百五十九名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去年两会上,也有人大代表呼吁制定“证人保护法”,但遗憾的是,这一呼吁至今仍未摆上立法机关的桌面。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期发布一项题为《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的报告,具体提出推进党内监督的六点对策建议,其中包括应尽快出台“举报人风险保护法”。
无论是从打击犯罪,还是从保护举报和举证积极性的角度,保护证人的切身利益十分迫切与必要。在证人作证之前,举报人举报之初,相关部门就应评估风险等级,及时启动证人、举报人保护程序,不能等到证人、举报人受到威胁后才谈保护。
在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一般都有证人保护法。如美国有《证人安全改革法》和《被害人与证人援助守则》,英国和澳大利亚也有《证人保护法》。在证人保护法中,不仅严格保护证人的安全,还对证人提供一系列服务。为证人权益计,内地应顺应时代趋势,把制定证人保护法规提上日程,不仅从法律上保护证人,还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补偿。
在当前的情势下,应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借鉴法治国家保护举报人或证人的立法经验,从国情出发,大力推进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化、科学化、全程化和常态化,将制定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法规提上日程,不仅要从法律上保护举报人和证人,还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补偿,同时严厉追究公权力部门泄露证人信息的责任。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