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但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药发木偶戏”却离不开土制的黑火药。
人们终于发现,在文化保护体系已经相当健全的今天,“非遗”保护却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与之匹配——
6月14日,浙江泰顺县大洋村锣鼓喧天,全村人兴高彩烈地向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药发木偶”传承人称号的周尔禄表示祝贺。
然而,此时的周尔禄拿着手里的证书和奖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正是药发木偶使他惹上了一场刑事案件,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此时他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检察机关准备对其提起公诉。是什么让“非遗”文化保护与刑事犯罪绑在了一起,把获得莫大荣誉的周尔禄推到了一个令人尴尬的境地?这还得从“药发木偶”的火药说起。药发木偶原是宋朝的一项烟火杂技,当时为了使木偶戏更具欣赏价值,有人把烟花与木偶结合,使木偶表演在烟花的带动下上下飞舞,并逐渐形成了泰顺一带独具民间文化特色的“药发木偶戏”。据有关部门考证,泰顺药发木偶迄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药发木偶是当地庙会、祭祀以及民间节日等庆典活动中的重点表演项目。
周尔禄18岁时就跟随父亲学艺,今年64岁。从艺40多年,他制作的药发木偶动作丰富,烟花绚丽。本世纪初,在当地有关文化部门的关注下,泰顺药发木偶作为文化遗产被重新挖掘出来。2006年5月20日,泰顺药发木偶戏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7年9月,周尔禄被批准确定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008年,国家文化部确定周尔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泰顺药发木偶戏代表性传承人。今年6月14日,周尔禄领取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的奖牌和证书。
但周尔禄没有想到,因“药发木偶戏”的表演,今年5月29日,被县公安机关拘留了,理由是“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
配合申遗传承文化
“药发木偶”是烟花加木偶戏,因此这项“非遗”有一道必不可少的工序,就是在演出前,要利用特别工艺制造出用于制作烟花的黑火药。为了保证效果,周尔禄制作烟花的黑火药一直是自己配。
周尔禄说,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他就停止了制作黑火药的工作。原因就是当地公安机关曾提醒他,制作黑火药可能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但到2003年,泰顺县有关部门为保护“药发木偶”文化,配合“申遗”,特地与周尔禄打招呼,让其继续表演药发木偶戏。周尔禄说,从2005年至今,他一共制作了20多套药发木偶,都用于当地重要的场合燃放。从2006年到2008年,在相关部门的推动下,他的“药发木偶”也从泰顺走向温州,表演一直深受群众的喜欢。
然而就在今年5月7日,泰顺县一派出所查扣了周尔禄自制的黑火药共计30.55公斤。5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他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4日取保候审。
提出申请合法制药
周尔禄说,他知道自制黑火药是非法的,但作为“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他又怕这个文化断在自己的手里。“我也曾努力让用于表演的黑火药的制作合法化,也曾跟相关部门提出过请求,但至今没有得到结果。”
得知周尔禄被刑拘后,泰顺县委政法委立即召开了公检法协调会。此次会议纪要认为,周尔禄非法制造爆炸物,是为了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6月20日,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7月8日,泰顺县法院开庭审理了周尔禄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免予刑罚并非无过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周尔禄自制火药用于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同于一般的私制火药,主观故意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公诉人表示:“鉴于本案情况特殊,建议法庭能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周尔禄。”7月19日,泰顺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结束后,温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我国对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等有严格的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同时告知,目前在温州还没有批准个人申请生产黑火药的先例。
于法不容于情在理
针对一审庭审结果,浙江律师陈一来表示,周尔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制造黑火药,确实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管制措施,检察机关对其审查并提起公诉,程序上没有问题。不过,他认为当事人的动机是出于保护“非遗”,于法不容,于情却在理。律师黄献国也认为,从周尔禄事件看,公安机关依法对生产黑火药采取管制措施以及立案查处当事人都是正确的,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及法院的判决也不无不当,既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但律师认为,这个事件暴露出政府文化保护“非遗”与法律保护“非遗”存在不同步的问题。
但也有律师对该案的审理提出不同意见。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认为,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条犯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一样都是最高刑为死刑,是我国刑法中的重罪。他说,法院认定周尔禄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这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所能给予的最轻处罚,这说明司法机关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很小、客观危害很轻,没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泰顺县政法委专门为周尔禄召开的公检法协调会上的结论也是:“周尔禄制造爆炸物,是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周律师认为,既然“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就不应该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应该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周尔禄制造黑火药是为传承珍贵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怎么能和犯罪扯在一起?”
周律师认为,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仅根据《刑法》的某一条或者某一款而定,而是要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中相关的规定综合分析,要从行为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考量。
“非遗”保护面临窘境
药发木偶事件不仅在法律界引发争议,在社会上也掀起不小波澜。温州市文化局一位工作人员说:“"药发木偶戏"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周尔禄制作黑火药也只是传承活动的一个步骤,这与私制火药应有本质的区别。”他认为,周尔禄制作黑火药应该属于规范管理范围,而不应该属于法律打击对象。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也认为,药发木偶表演,需要特定的黑火药,药发木偶作为“非遗”,其赖以生存的空间已越来越小,这次事件使药发木偶能否作为文化遗产继续得到传承都难了。而历经此次事件,作为药发木偶惟一代表性传承人的周尔禄对媒体直白表示,他再也不敢制作“药发木偶”所需的黑火药了。不仅如此,他本来想把“药发木偶”这一绝技传授给儿子,使之得以延续,但现在他也不想传了,担心儿子遭受同样的法律处罚。记者日前从泰顺县文化部门工作人员处得知,一审判决下达后,周尔禄没有上诉。但他认为,这个事件的发生,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影响是深远的。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近年来,我国虽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文化保护体系,但就保护“非遗”方面到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法律法规,正是因为保护性法规的缺失,才直接导致对“非遗”的保护处于无序、无规、无责的状态。这正如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办公室负责人所说,药发木偶事件不能简单看成非遗保护当中存在的特例,更是非遗保护必须面对的新问题,相关部门如何在法律允许框架内,让非遗项目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才是接下去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药发木偶”事件尴尬了谁
田杰
由药发木偶引发的这一事件,为文化遗产保护出了道难题。药发木偶触及的是一个敏感的领域,保护文化遗产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理论上说,两者本可协调,只要表演者依法向公安机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对其依法管理,就不会出现这起法律与“非遗”保护的碰撞。但现实不那么简单。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令人尴尬的事其实时有出现。一年前,某大学教师因为在商场买了一把刀具也曾受到警方的拘传。
刀具管理和爆炸物管理一样严格。笔者事后了解,其所带刀具确实不符合规定,比如刀长不得超过15厘米,比如刀尖角不得低于60度,但现实中这类刀具在市场并不少见,作为普通消费者又怎么能对违规商品承担责任?那位教师放在车里的是一把可以剔骨的菜刀,几天前买的,忘在了车里。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加以完善的。“药发木偶”面临的处境,对现行相关法律的执行是个考验。药发木偶的传承人说不想把这门技艺传给自己的儿子了,如果真是这样,不仅是“非遗”的损失,也是法律和法律人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