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得到全面的贯彻,并且应当以宽缓刑事政策为基调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数量上呈增长的趋势,而且个别未成年人犯罪在质的方面也出现恶性变化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在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强调对少数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严济宽
张远煌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以宽缓为基调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突出在刑事制度构建和司法处遇中的宽缓方面,日渐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强势影响。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理论研究中主张一宽到底的观点有之,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味从宽、害怕从严的情形也客观存在。这种认识和做法显然割裂了宽严相济政策的内在要求,不利于政策本身的全面贯彻。
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宽缓刑事政策为基调,既是由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相对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其犯罪动机的反社会性不够成熟;二是其对犯罪行为的特殊危害性的认知具有幼稚性;三是其犯罪的原因远不如成年犯罪人那样深刻和广泛,主要是由于家庭、学校和社区方面不良影响的综合作用,因而在现有条件下具有易控制性;四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具有很高的负面性。因此,尊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避免像对待成年犯罪人那样动辄动用刑罚手段,并注意淡化未成年犯罪人“坏孩子”的标记效应,防止因刑事处罚本身促使未成年犯罪人变成更严重的犯罪者,就成为刑法规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守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初级社会化过程之中,较之成年人还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属于社会应当关心和保护的对象。同时,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希望,社会的发展有赖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从民族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也应予以更多的关怀和宽容。此外,成人社会对未成年人满怀爱心与期待,既是人类道德情感的一般体现,更与我国古代几千年来一直传承的“矜老恤幼”的民族情感相吻合。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处罚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但是,当我们聚焦于如何在宽缓刑事政策指导下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机制与制度时,并不意味着可以否认或忽视严厉刑
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中的合理运用空间。
二、现实中未成年人犯罪在质和量两方面发生的新变化 在传统认识中,未成年人通常是出于好奇、冲动、游戏等心理实施一些犯罪性质较轻、犯罪手段简单、后果不太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社会心理上普遍倾向于将未成年人犯罪视为一种“儿戏”;在法的观念上也难以将其作为真正的犯罪人对待。但是,严酷的现实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
不仅司法统计表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幅度已经明显超过了同期成年人犯罪的增长幅度,而且更应注意一个实质性问题是:未成年人犯罪在质的方面的恶性变化。
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日益明显
改革开放初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表现为小偷小摸、打架斗殴、扰民滋事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如今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不断扩大,性质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时有发生。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发布的一项对全国10个省、市近3000名未成年犯、1000名普通初中生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呈现出多元化,排前5位的依次是: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更有甚者,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时有发生。河北宣化一辍学在家的16岁少年,驾车故意乱撞行人,行车12华里,撞死、撞伤无辜路人13名;广东茂名一名17岁的初二学生因厌学竟向学校食堂投毒,等等。
已出现少数特别危险的未成年犯罪人
这突出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思维和犯罪能力的成年化;反社会心理和行为倾向的稳定化以及犯罪的常习化。
与20世纪90年代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发性、偶发性强等特点相比,当前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事前都有比较充分的准备、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侦查视线。同时,现阶段未成年人初次违法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不少是10岁左右便有劣迹,12岁左右开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到14至17岁已进入违法犯罪的高峰期。一些未成年人甚至有意识地利用自己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有恃无恐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团伙犯罪中主动担当打手、杀手,以避免其他成年同伙在闹出人命时被判死刑。此外,一些多次受过处罚的未成年惯犯、累犯,不仅自身恶习难改,而且在与同龄群体的交往过程中,教唆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的头目,其特殊的人身危险性不可小视。对这些已有较长违法犯罪经历的未成年犯罪人,家庭和学校等社会设置已经无法正常控制其行为,如果又得不到司法当局及时有力地强制性教育和矫治,很容易使其步入违法犯罪生涯,成为持续危害社会的习惯性犯罪人。
犯罪的组织化倾向加剧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团伙化比例大幅提高,使其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得以不断增强,并出现了带黑社会性质的少年犯罪组织。湖北警方捣毁的“太阳帮”;陕西警方破获的“山合社”,以及浙江警方铲除的“高楼帮”,都属于为害一方、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社会秩序、组织比较严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组织。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组织中的“老大”和骨干成员还通过总结犯罪经验,制定帮规、明确分工、确定作案区域和时间、统一分配赃物和协调反侦查手段等,将几十人、上百人的团伙组织得井然有序,其犯罪能力已超乎寻常。
三、对少数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注意以严济宽 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危害的多元态势,强调对少数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应讲究“宽严相济”,其着力点主要在于:
对少数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应注意以严济宽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在整体上注意以宽缓方面为基调的同时,也要注意严厉方面的合理运用。之所以在政策导向上对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侧重于宽缓,是因为整体上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无论是客观社会危害还是人身危险都要低于成年人犯罪。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严重化态势,就不能排除对少数社会危害性很大、人身危险性强的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必要。
对少数严重未成年人犯罪也应实行“重者更重”
刑事政策的活力在于其组织反犯罪活动的策略性和艺术性。宽严相济政策要现实地发挥其对司法活动的指导和调节作用,必须通过“宽与严”这两个看似相互矛盾的方面各自向自己的方向作扩张运动,才能适应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和犯罪人反社会倾向性的多元态势,最终求得运用刑罚方法反犯罪活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质性统一。因此,当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侧重于“轻其该轻和轻者更轻”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对严重未成年人犯罪贯彻“重其该重和重者更重”的政策调节要求。
合理限定“以严济宽”的对象
在宽严相济政策视野下,从严方面的运用应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两个方面来进行考量。对以下几类未成年人犯罪则应注意实行“以严济宽”:
首先,实施严重暴力犯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同时手段残忍狡猾,带有明显成人化色彩的未成年犯罪者。其次,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这部分未成年人虽然生理年龄不大,但违法犯罪的经历已比较丰富。他们不仅自己实施违法犯罪,而且教唆、组织其他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其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犯罪的示范效应相当明显,必须通过必要的刑罚手段进行压制。最后,未成年惯犯、累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对之实行强制性地矫正,是对这一人数不多但却实施了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绝大部分严重犯罪的群体进行有效社会控制的必要手段。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