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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法律应“量体裁衣”

  本报讯 (记者林世钰实习生蒋菱枫)“未成年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应该"量体裁衣",而不是用成年人的尺子,给孩子穿成年人的衣服。”4月1日,在英国救助儿童会和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举办的“社会变迁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研讨会”上,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为代表的专家以及实务部门人士这样呼吁。


  “成年人是趋利避害的理性人,未成年人是感性人,他们的犯罪多数没有预谋,因此成年人的法律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有自己的司法原则和标准。”皮艺军说。

  据了解,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成体系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更没有类似国外单独立法的少年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更多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处理往往比照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基于现实,皮艺军建议司法部门在实务中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倡导性规定转化为司法化的根据,把该法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做执法和司法的依据。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政府和英国救助儿童会在合作开展“司法分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试点项目中,也遇到这方面的难题。从2003年开始,该项目坚持有条件地、最大限度地把违法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回归家庭、学校和社区进行帮教。项目开展四年来,盘龙区公安机关分流涉嫌犯罪未成年人396人,检察院分流51人,法院分流87人,社会效果很不错。“但我们在此过程中感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地位不强,司法保护不够有力,对项目的推进有一定影响。”该项目顾问周树廉说。

  为此,周树廉建议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地位,确立刑事审判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最高原则,“从轻减轻”应从属于这一最高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冯锐告诉记者,在日本、德国等国家,有少年法、儿童福利法等完善系统的未成年人法律。“我国不但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而且是起草国之一,因此更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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