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长寿村”赢得商标官司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胡晓瑜、胡松惠报道:昨日下午,记者获悉,持续了两年的天源长寿村公司(下简称“天源长寿村”) 诉深圳市长寿村电解离子水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圳公司”)商标侵权案近日落下帷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深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标识,并赔偿天源实业公司5万元人民币”。
2006年4月,天源长寿村发现深圳公司自2004年7月成立以来,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桶装水的外包装及产品名称、产品标识、宣传广告上单独、突出使用天源长寿村的注册商标“长寿村”或“長壽村”字样,并在其派发的宣传单张、广告宣传单张、水票、发票、公司名片等宣传载体上单独突出使用“长寿村”或“長壽村”字样,给天源长寿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商誉损失。天源长寿村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4月,深圳中院以“深圳公司”使用的是繁体“長壽村”、天源长寿村注册商标是简体“长寿村”为由,认定商标侵权不成立。
天源长寿村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对比,虽然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整体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由于二者的文字部分均有‘长寿村’字样,且读音、含义相同,深圳公司与天源长寿村在其饮用水产品中实际使用‘长寿村’三个字的简体字型也相同,繁体字型相近似,加之涉案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长寿村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长寿村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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