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蒙冤被关押在抚顺第二监狱的李德田,偶然遇见了伤害案真凶之一魏忠民。这一巧遇,使李德田出现了转机。经过检察机关的认真调查,李德田伤害案的司法纠错程序终于启动了。近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人了法院提出了抗诉。
1999年11月26日,李德田因涉嫌主使伤害刘铁夫,被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抓捕。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将李德田以伤害罪报检察院批捕,都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而退回。2000年5月,李德田被取保。2001年5月,公安机关解除了对李德田的取保候审。2003年9月末,李德田突然听说刘铁夫被伤害一案判决了,刘建、魏忠民等人因刘铁夫案被判刑了,而自己则被当作该案的主谋。2004年3月22日,李德田被沈阳市东陵区检察院批捕。沈阳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3月8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李德田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6年4月16日,李德田被投入抚顺市第二监狱服刑。
李德田服刑后,便开始向驻监狱的检察机关申诉,称其是蒙冤入狱。
2006年12月的一天,李德田在狱中,竟戏剧性地撞到了伤害刘铁夫的真凶之一魏忠民。虽然依此案的判决可知,案件的主谋是李德田,魏忠民是受李德田指使的行凶者之一,可是两人并不相识。李遂将这一情况向辽宁省抚顺地区检察院进行反映。
从2007年6月份开始,抚顺地区检察院先后多次来到“刘铁夫伤害案”涉案人员被关押的沈阳第一监狱、沈阳第二监狱、沈阳监狱管理局医院,提审了刘建、赵春吉、高云龙、王世英等人。
据这些人交代,从1992年开始,赵春吉和刘建就开始给在沈阳南塔鞋城搞货运的张宝玉和柴淑兰看场子。1994年,随着货运线路竞争的日趋激烈,张宝玉、柴淑兰因为争夺货源,与刘铁夫的矛盾越来越大。而刘铁夫因为有“人”,根本不把张宝玉放在眼里,抢夺货源的事时有发生,这让张宝玉和柴淑兰恨之入骨,于是和赵春吉谋划决定教训教训刘铁夫。
经过几次谋划后,便发生了刘铁夫被砍的那一事。
随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此案进行了复核,并于2008年8月22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抗诉书。
辽宁省人民检察的刑事抗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刘健、赵春吉、魏忠民(均已判刑)三人预谋伤害南塔公路实施货物运输的刘铁夫,并纠集王世英、高云龙(均已判刑)、闫少雷(在逃)于1995年9月16日14时许,由魏忠民带领王、高、闫三人携带刀具,搭乘一辆出租车行至沈阳市东陵区南塔鞋城地区刘洁藩经营的货运站,魏忠民在出租车内等候,高云龙,王世英等人下车进入货运站屋内,持刀将被害人刘铁夫身体多处砍伤造成刘铁夫左坐骨神经断裂,导致左下肢神经改变,左坐骨结节骨折,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髌骨断裂,右胫前肌、拇长伸肌,趾总伸健、腓骨长短肌断裂,右胫骨骨折,失血性休克,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属五级伤残。刘健、赵春吉、魏忠民三人被逮捕后,供述其伤害刘铁夫的行为是受李德田指使。
李德田服刑后坚持向司法机关申诉,抚顺河北地区检察院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复核案件时发现,刘健、赵春吉、魏忠民否认了受李德田指使伤害刘铁夫的事实,三人均证实伤害刘铁夫的真正指使人为张宝玉、柴淑兰。”
检察机关认为:“原同案犯的供词和证言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变化原因具有一定的可信性。新证据的出现使案件事实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为此,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德田有罪的(2005)沈刑(1)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霍仕明张国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