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本报讯 (记者李俊蓉)半夜回来,发现和自己同居了4年的女友正与他人做苟且之事,扭打中,捅伤“奸夫”,被以故意伤害刑拘,却以绑架罪走上法庭(本报2008年6月26日曾做报道)。
事件回放:女友偷情 捅伤奸夫
2008年2月13日凌晨0点30分许, 被告蔺某从小西门回到了官渡区青棚新村他和女友普某租住的家里。推开半掩的卧室门,他惊呆了,女友的身旁还睡着一名陌生男子。子就是被蔺某捅伤的石某。
蔺某叫骂着跳上床,想将男子拉开,女友在一旁劝架的同时,男子还趁机要打他,愤怒蔺某从包里掏出一把弹簧刀,向男子身上捅了五六刀。
蔺某回忆,当时女友吓坏了,没穿衣服就往外跑,他一不小心就捅在了女友左臂上。“她往外跑,我就跟出去找她,但是找了几分钟都没找到。我就又回了房间。”蔺某回忆。不久警察赶来,蔺某并没有开门,而是继续殴打石某。“当时我脑子一片空白。”门内门外僵持了近3小时,民警终于破门而入,将蔺某制服。
关门中的3小时 绑架?防卫过当? 蔺某挟石某在出租屋内和警方僵持的3个小时,到底构不构成绑架罪,成为了昨天庭审的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蔺某在警察到达之后仍然拒不开门,以要见女友为由限制石某的人身自由,将其作为人质要挟,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
而蔺某的辩护人认为,蔺某不开门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被害人石某“自己不想被人看见”。
辩护人表示,石某在陈述中说“我不想让别人看到我身上的伤”,还对警察说“没事,不用进来了”。在蔺某去追赶女友的几分钟内,石某并未逃跑,可见说蔺某限制了石某的人身自由是没有道理的。
辩护人辩称,蔺某当时只是想将石某拉开,是石某先动手打到了蔺的眼睛,蔺某后来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是防卫过当,且本案中蔺某的伤害行为何时结束,绑架行为何时开始,根本没有明确的分界点。同时辩护人还认为公诉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
对此,公诉机关出示了公安机关开具的三份证明,证明侦查行为合法。而被告的辩护人则表示在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作为证人,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
由于认为绑架罪名不能成立,被告方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对石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反,蔺某的父亲对民事部分当庭提出反诉,要求石某承担到蔺某家偷情,导致蔺某受到身体和心灵伤害的责任,并赔偿蔺某在押期间的全部经济损失。而石某则向蔺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表示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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