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阳通讯员龙非)认为开发商收取燃气初装费、契税等费用后不开发票的行为有误,业主刘先生将其举报至地税局。没想到,大兴地税局接到举报后称开发商代收行为并没有开发票的义务。记者昨天获悉,认定大兴地税局此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市一中院终审责令大兴地税局重新对刘先生的举报进行查处。
据介绍,2002年10月,刘先生在大兴区旧宫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为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美晟一分公司)。入住过程中,刘先生向开发商交纳了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共计1.4万余元,但只收到一张收据,并无合法发票。美晟一分公司解释称,上述费用是该公司代相关单位收取,所有费用均已全额转给实际收款单位,因此没有开具发票的义务。
认为上述行为违反税务法规的规定,刘先生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做了投诉。案件转到大兴区地税局后,该局称将协调一分公司及有关单位补开发票。
法院庭审时,大兴地税局答辩称:美晟一分公司收取其相关费用的行为属代收行为,并无偷漏税行为。而企业代收行为依法并无出具发票之义务,所以刘先生指责自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说法不能成立。
大兴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表示不服,并上诉到了北京市一中院。
二审峰回路转。近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
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大兴地税局所称“代收行为即包含着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之义务”这一含义,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在接到刘先生的举报后,大兴地税局对该企业未开具发票究竟是否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未予认定,而是协调有关单位开出发票,此非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容,故大兴地税局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市一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大兴地税局履行自己的法定查处职责,对刘先生的举报依法做出处理。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