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0日电(记者张敏)国资委今天发布规定,中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解释说,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三大类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该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建立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国资委表示。
办法还提到,对于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过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