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9月11日电(记者张晓晶)只要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都必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草案近日在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目前,不少住宅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维权的渠道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有的开发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了一己私利,设置种种障碍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另一方面,由于民主意识、自治意识不够发达,有些业主对物业管理漠不关心,不热心参与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导致业主大会成立不起来,业主委员会也就难以选举成立。
基于这一情况,为了推进业主自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即:只要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都必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另外,《条例(草案)》规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为了便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掌握业主实际入住的情况,以便及时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交付及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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