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9月11日电(记者张晓晶)车库、车位的售价或租赁价过高,车位太少不能满足需求……目前,很多小区存在停车难题。刚刚获得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对小区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这一草案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介绍,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难点和重点,也最容易产生物业纠纷和矛盾。许多新建小区的车库、车位由于售价或者租赁费过高,使得许多业主无力购买或者租赁。建设时间比较长的小区尤其是旧小区,车库、车位普遍不能满足业主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停车难的问题。
对此,《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租赁费的标准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为了解决业主只在地面停车地下无人停车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条例(草案)还规定,规划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位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为了解决建设时间比较长的小区无车库、车位或者车库、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求的问题,条例(草案)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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