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公丕祥认为:“聚先进的审判经验,为我所用,可以少走弯路,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果条件比较成熟的话,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成功经验作为立法的参考,使有些民俗习惯上升为法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实施。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院长汤建国的这番话并非没有渊源。
2007年,姜堰市人民法院溱潼法庭曾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吴某因不满丈夫孙某赌博的毛病,回娘家居住,并于2007年3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立案时,已近清明。因当地有出嫁女只能回娘家祭祖烧纸,但不可在娘家过清明节的习俗。因此,无论女方的父母兄弟姐妹,还是男方的家人都很着急,请求人民法院在清明节前进行调解。
“此习俗可能源于对祖先的尊重,因为无论是在娘家还是在夫家,祭祖都应当全家人参加才显得家庭和睦,家业兴旺,才能得到祖先的庇佑,否则将会给两家带来不吉利。”承办法官认为,该风俗应当在案件审判中予以尊重。2007年4月2日,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以及当地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吴某与孙某和好。
此前,姜堰市法院发现,在婚约彩礼返还这一农村常见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庭,同样的彩礼纠纷判决出现不同的返还比例,且与民间的婚姻习俗相冲突。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的诉讼预期相差较大,当事人不断上诉、上访,判决执行也屡屡受阻。
对于婚约彩礼返还,汤建国介绍说,当地的风俗习惯是“男方回绝女方,彩礼不返还;女方回绝男方,彩礼全返还”,这样的规则是和国家制定法“彩礼应当返还”是不一致的。这样一来,一方面,法院的裁判不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法院裁判在老百姓那里缺乏权威和正当性;另一方面,这说明现实中的确存在着国家制定法规则和民间习惯两套社会规则冲突并存的局面。
2004年,姜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融合当地习俗,制定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按照男方、女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不同,划定了返还彩礼的比例。此后,这一类案件的判决做到了“零上诉”。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有多种途径,将民俗习惯运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就是途径之一。汤建国向记者举例说,民间借贷有不少借款人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写明借款多少钱,“利息一分”。当发生纠纷的时候,关于“利息一分”是月息还是年息?其利率是千分之一还是百分之一很有争议。
依照当地民间借款习惯,“利息一分”是指月息百分之一。据此,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个民俗习惯推定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月息百分之一,判决借款人偿还相应的利息,而不能以约定不明,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视为不支付利息”处理。
记者了解到,从2004年姜堰法院将善良风俗引入司法审判以来,该院的民事案件的调撤率有了较大的提高。2005年至2007年整个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分别33.82%、41.52%、38.77%。
将民俗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相融合,纠纷的民间解决机制与法院审判机制相衔接,把当事人的习惯权利与法定权利相统一,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随着姜堰市法院等一些法院审判探索的深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研究”课题调研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这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的价值意义,通过调研,进一步挖掘合理、有利于司法审判的传统资源。
对此,今年53岁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聚先进的审判经验,为我所用,可以少走弯路,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位有着将近4年插队经历,深谙中国人民生活的大法官说,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弄清哪些是正确的需要坚持,哪些是不足的需要改进,发现新规律,指导新实践,对于推动法院工作的发展具有时代意义。(王斗斗丁国锋)(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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