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外出办事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路旁一厕所附近时,我要求王某停车去厕所方便,当我进厕所方便时,王某很快也跟着进了厕所,当我回到车上时,发现我的包和包内的笔记本电脑(8500元)不见了。
我和王某一同向警方报了案,警察初步断定这是一起盗窃案。我要求王某赔偿我电脑的损失8500元,王某则认为这是小偷所为,应当等破案后向小偷追偿。请问,出租车司机是否有责任?读者:董雨廷
董雨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关于“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认为王某对你的笔记本电脑的丢失是有过错的。在运输合同中,王某作为承运人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及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然而,王某作为承运人在同意了旅客下车去方便后,却自己也离开车去方便并且没有锁车门,王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预见到不锁车门车内的物品有丢失的可能性,但他忽略了这一点,属于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可以认为他有过错。你作为权利人在既可以向小偷追偿也可以向出租车驾驶员王某要求赔偿的情况下,当你选择了王某赔偿,王某即应当赔偿,王某如果拒绝赔偿,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