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年前经人介绍与离过婚的张某再婚。再婚后,我除了工作还一直照顾他有病的母亲和上小学的女儿。前不久,张某向我提出离婚,我同意了。我们两个在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主动提出将他婚前的客货两用车(价值约1万元)给我,还要借1万元现金给我,说是非常感谢我三年来对他和他家庭的照顾,并将此内容写在他起草的离婚协议中。
后来,我在协议上签了名字。在去办理离婚手续前张某把1万元现金给了我,之后我们办了离婚登记。此后,我提出将客货两用车交给我并过户在我名下时,张某却反悔了。
请问,张某对我的赠与可以撤销吗?读者:钱菊花
钱菊花: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这就是说,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有几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我们认为,你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讲,张某有义务对你有所补偿,从你信中所反映的情况看,张某赠与你财产也是在尽道德义务。
因此,尽管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转移,张某也是不能撤销赠与的。你可以与张某好好协商,讲明其中的道理,如果实在协商不通,你可以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你们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客货两用车赠与的法律效力,以法律的强制力实现你获得赠与的财产权利。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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